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27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莱西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和《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文件精神,增强科技信贷供给,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青岛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9月27日





青岛市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文件精神,增强科技信贷供给,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青岛市科技创新贷款(以下简称“青科贷”),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经营发展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中享受“青科贷”支持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五年承担两项及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补类项目合计为一项计算)的研发活跃型企业,或近五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中银行机构,是指为特定科技型企业提供“青科贷”业务的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贴息,是指对开展“青科贷”业务并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第六条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符合开展“青科贷”业务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名单;负责组织实施贴息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预算安排,批复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青科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监测业务开展情况,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

第十条银行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报送“青科贷”业务开展情况,协助企业进行贴息申报,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三章  贴息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在2024年8月1日后完成还本付息的,可任选一笔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申报贴息资金。每家企业仅限申报一次“青科贷”业务贷款贴息,与其他市级科技金融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最高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时最新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

第十四条鼓励各区(市、功能区)结合本级财力给予适当政策叠加支持。

第十五条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一)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在贷款发放、报备、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

(三)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四)《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

(五)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定期集中组织贷款贴息申报,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于当年或次年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填报贷款贴息申请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对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限内推荐至市科技局复核。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行确认,并确定拟贴息企业名单及金额。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研究后将拟贴息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列入当年或次年财政预算,并按程序下达科技计划、办理贴息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青科贷”贴息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银行机构“青科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及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服务科技型企业数量、融资规模、贷款优惠利率等。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银行机构的年度总体考核,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优惠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参与“青科贷”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将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予以联合惩戒,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支持银行机构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推动银行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青科贷”业务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制定内部实施细则,推动容错免责机制落实落地,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同步实施


Copyright©2002-2012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邮编:266071 传真电话:0532-85911333
科技局公开电话:0532-85911345 投诉监督电话:0532-85911487
鲁ICP备05038584号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1072号 网站标志码:370200003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