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和《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文件精神,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保险保障支持,降低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风险,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保险保险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9月27日
青岛市科技保险保险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文件精神,打造青岛市科技保险(以下简称“青科保”)系列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对特定科技型企业给予保险保障,做好“青科保”保险费用补贴工作,降低企业科技创新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费用补贴是指对科技型企业购买“青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活跃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二)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三)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研发活跃型企业是指近五年承担两项及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补类项目合计为一项计算)的企业。
第四条 保险费用补贴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青科保”险种征集,组织实施保险费用补贴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保险费用补贴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保险费用补贴预算安排,批复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青岛金融监管局负责动员保险机构报备“青科保”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合理确定优惠的保险费用费率,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青科保”产品备案评估,指导保险机构开展“青科保”业务。
第八条 保险机构负责“青科保”系列产品开发,积极申报产品备案,定期向市科技局、青岛金融监管局报告“青科保”业务开展情况,协助企业进行保险费用补贴申报,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申报保险费用补贴资金,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保险险种的遴选
第十条 “青科保”险种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研发综合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青科保”险种征集工作,经会同市财政局、青岛金融监管局评估后,纳入“青科保”产品体系。“青科保”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青岛市进行销售;
(二)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三)组建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申报的保险险种被纳入“青科保”产品体系后,须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对科技型企业售保承保。
第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 保险费用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购买“青科保”产品的,按照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再次购买“青科保”产品的,按照保险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定期开展“青科保”保险费用补贴申报工作,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企业申报。
第十六条 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市级财政保险费用补贴资金。
第五章 申报渠道和流程
第十七条 企业自主选择投保“青科保”险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保险费用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购买“青科保”系列保险产品后,可按要求提交保险费用补贴申请,申请保险费用补贴的不得在合同期内退保;
(二)保险费用补贴申请由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复核和保险费用补贴核算,并通过青岛金融监管局进行核对。
(四)市科技局对保险费用补贴清单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科技保险保险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保险费用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加盖承保财产保险机构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四)其他材料。
第六章 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公示的保险费用补贴,列入当年或次年财政预算,并按程序下达科技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投保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青科保”险种保险费用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