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27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西海岸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和《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文件精神,分类实施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新模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向科技


创新领域和科技型企业积聚,助推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青岛市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通过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和科技型企业积聚,做好市级财政科技股权资金专项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功能定位。市级财政科技股权投资专项是青岛市分类实施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新模式,旨在强化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突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产业科技创新,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以及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风险,以股权投资方式助推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提升,推动形成财政资金有效循环使用机制和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为全市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任务目标。在坚持政府有为、弥补市场不足和突出市场有效、尊重投资规律的原则下,通过财政科技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等,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推动健全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体系,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

第四条  管理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年度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及执行、绩效评价等,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确定股权投资重点支持方向,审核安排股权投资预算,并将年度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专项管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最高上年实际管理在投财政资金数的1.5%列支工作成本费用,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谈判、投资决策、协议签订、投后管理等工作,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规定持有股权,参与被投资企业决策管理,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五条  投资范围。科技股权投资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新领域新赛道,以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项目。获得科技股权投资的项目可继续申报青岛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与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联动支持。

第六条  投资对象。科技股权投资重点投向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高层次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创新性强且发展成熟度高的企业。

第七条  实施步骤。

(一)发布通知。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申报要求等。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报书,并通过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须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项目评审论证专家组对申报推荐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资金落实及项目的科学性、技术先进性等进行评审论证,按竞争择优原则拟定科技股权投资初选名单。

(四)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市科技局将科技股权投资初选名单纳入科技股权投资项目库,推送至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由其在约定时间内择优进行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

(五)确定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库内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可行性、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股权评估报告及投资建议书,并决策投资方案。

已获得市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未结题验收)等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时,企业股价折价处理,具体折幅通过投资谈判确定。单个项目的投资强度根据企业的申请额度、资产总额及专家评审意见和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最高1000万元。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最长延至10年。

(六)签订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需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及绩效目标等。

(七)完成投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受托管理机构督促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财政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章程修改及企业登记变更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过程监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投后管理服务和风险管控机制,动态监测被投企业项目进展、预判风险,提供全方位创新资源服务,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每半年须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股权投资清单及整体运作情况,并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业务报告;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或收到项目单位提前验收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市科技局同意后,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股权处置、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股权退出。科技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产权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第十一条  收益让渡。

(一)鼓励科技创新。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分别让渡80%、50%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山东省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分别让渡60%、40%、20%财政资金投资收益;对投资期间牵头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的投资项目,在股权退出时,最高可分别让渡50%、30%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二)鼓励投资项目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及收益。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可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给予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达2年(含)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资金回收。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可进行循环滚动投资,给予受托管理机构一定比例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建立激励容错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容错容损办法,明确尽职免责范围、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责。市财政局按照容错容损有关规定,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在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绩效监控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对科技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及投资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科字〔2024〕7号)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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