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9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海洋强省战略,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19日


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海洋强省战略,规范管理青岛市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依据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是指纳入青岛市科技创新计划管理体系,聚焦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布局,以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为重点,开展具有示范引领性的系统集成、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第三条 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通过政策引领,对海洋领域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集成性技术,集中优势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攻关及应用示范,推动行业技术及产业能级跨越提升。

第四条 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主要在海洋医药和生物制品、现代海洋渔业、海洋高端装备、海洋新材料等重点领域主动布局,靶向关键问题和市场需求,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有序推进,进一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快推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项目建议及任务目标,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推荐审核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实体,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推动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过程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接受指导、检查并做好监督、评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区域、行业领域海洋特色化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实施意向,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提报至市科技局。实施方案需明确项目目的意义、示范目标、重点任务、研发内容、预算资金构成、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方式及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现代海洋产业发展需求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组织专家对立项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内容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实施意见建议,编制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按程序通过集体研究确定,面向区市或行业领域定向发布或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青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影响力,单位运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了解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能较好的融入或引领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申报项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够组织、协调、集聚相关行业链条优势力量,共同凝练科技需求、设计研发任务、组织项目实施,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或者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市科技研发类项目,拟申报项目前期已持续研发投入并进入关键期。

(五)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与所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安排,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六)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的遴选组织主要有公开竞争和专项组织等方式。

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示范工程项目,强化主动布局,加强联动协同,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指导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填报申报材料,同时明确区级资金支持方案,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及项目公示,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具体程序参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方式可采取政府资助、股权投资或者组合方式等予以支持;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度的40%,每个项目市级支持资金不高于1000万元。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可按照项目论证评估及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进度、中期评估及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市区同步、分期拨付。首期可按40%拨付,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按照40%拨付二期资金,项目完成后通过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的,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开展“里程碑”管理,在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推进周期、重大任务及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考核,确保项目按进度顺利组织实施,取得预期示范应用成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等过程管理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具体参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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